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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发票作为工资避税手段?

编辑:汉中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4-30

根据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原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规定,劳动法中的"工资"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,以货币的直接支付的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一般包括: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,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.据此,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不属于工资范畴.它只是企业对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,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、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实报实销,且数额不固定.但有的用人单位按月固定给于职工以发票报销费用,是用人单位以利益留住劳动者的,且又以规避国家税收监管为目的,是违法的,更不宜认为工资.本案中,王某与江苏某公司口头约定,工资每月发10000元以发票的形式报销,其目的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,职工为规避税法义务,双方约定违法且损害国家利益,故仲裁委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所谓"报销款",不能认定为工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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